合作金融:是指按照国际通行的合作原则,以股金为资本、以入股者为服务对象、以基本金融业务为经营内容而形成的金融活动以及随之发展起来的金融合作组织。其在组织和活动中遵循的基本原则:自愿参加原则、门户开放原则、集股纳费原则、照章开业原则、民主管理原则、自我服务原则、自我约束原则、盈利分配的原则、自负盈亏的原则等。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主要的合作金融组织形式。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县联社是经批准设立,由所在县(市)农村信用社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农村信用社服务的经济联合组织。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行机制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主要业务:农村信用社的主要业务有传统的存款、放款、汇兑等,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迅速发展,农村信用社在立足、服务“三农”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品种,增加服务手段,服务功能进一步增强。部分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先后开办了代理、担保、信用卡等中间业务,尝试开办了票据贴现、外汇交易、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新业务,为社员、客户提供了更加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
历史沿革:现代合作金融的实践,始于19世纪中叶的德国,历经100多年在西方国家的广泛发展,逐步形成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并立的现代金融制度格局。在中国,合作金融的实践,据史料记载,早是由“中国华泽义赈救灾总会”于1923年6月在河北省香河县成立了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1927年2月中国共产党在湖北省黄冈县建立了第一个农民协会信用合作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信用合作事业有了很大发展。
建国后,以对农村信用社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历史事件或改革措施为标志,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建国初期到1958年大跃进前,是新中国农村信用社普遍建立和发展的时期。这段时期,中央政府为了尽快把农民和农村经济引向社会主义道路,在农村推行合作化运动,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都得到了迅速发展。到1953年底,全国各地的合作金融组织达到20067个。
——从1958年大跃进开始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是农村信用社历经波折的时期。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4年,是农村信用社恢复和发展的时期。国家决定把信用社交给农业银行管理。在农业银行的领导和管理下,农村信用社重新得到恢复和发展,但离合作金融组织的特性越来越远。从1984年提出对农村信用社进行重大改革到1996年国务院提出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是信用社向合作制道路迈进的初步改革时期。1984年,国务院105号文件转发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提出要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恢复其合作性质,即恢复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这一时期,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各项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
——从1996年国务院决定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开始,农村信用社开始真正走向合作办社的道路。1996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强调指出改革的重点是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把农村信用社改造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7月开始,人民银行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在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试办农村商业银行以及省级联社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1999年到2000年间,全国还试点组建了65家市(地)联社、6家省级联社和5家省级信用合作协会。2003年上半年,又试点组建了浙江鄞州农村合作银行。
——2003年6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件指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2003年8月18日,国务院召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省(市)负责同志座谈会。同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召开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浙江、山东、江西、贵州、吉林、重庆、陕西、江苏8个试点省(市)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迅速展开。
改革发展:截至2003年6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共有法人机构 34909个,其中农村信用社32397个,县级联社2441个,市(地)联社65 个,省级联社6个。职工62.8万人。各项存款余额22330亿元,占金融机构存款总余额的11.5%;各项贷款余额16181亿元,占金融机构贷款总余额的10.8%。截止11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实现盈余1.48亿元,其中有17个省实现盈余,盈余额为35.5亿元。近年来,全国农村信用社进一步端正经营方向,改进服务作风,加大对农民和农业的信贷投入,在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有效缓解了农民贷款难问题,受到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好评。到2003年6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达6966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83.8%,农业贷款比1996年增加5479亿元,农贷比重由1996年的23%增加到现在的43%,提高20个百分点。农业贷款中农户贷款余额5552亿元。农村信用社已逐步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金融纽带。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在支持“三农”发展中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在“三农”未来的发展中更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8月2日成立,地址位于哈市道里区经纬二道街63号。
省联社是由省内7家市地联社、79家县级联社自愿出资入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经省政府授权,在省政府领导下履行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
省联社将继续以加强和改善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金融服务为宗旨,以体制创新、机制创新为根本,以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巩固和扩展已有的改革成果,从更深层次上推进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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